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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

关于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

税三〔1990〕19号
1990-05-05
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/2018-00484主题分类印花税
发文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效性部分有效
标题关于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
发文字号税三〔1990〕19号发布时间2018-06-15
关键词废止时间

关于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

税三〔1990〕19号

第二条第六款废止,按照国税发〔1991〕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

各区、县,开发区税务分局:

现将印花税征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下,请依照执行。

一、关于“车辆购置附加费”是否计税贴花问题

购买机动车辆的合同中所载“车辆购置附加费”,不应计税贴花。

二、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问题

1.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固定资产书立的凭证,可暂不贴花。

2.单位职工宿舍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产信托公司,双方书立的凭证可暂不贴花。

3.企业分设移交财产的凭证(包括固定资产、商品、物资等)可暂不贴花。

4.关停并转的单位向接受单位无偿移交财产(包括所有财产)的凭证可暂不贴花。

5.双方签订的以财产抵债的书据,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。

6.双方签订的股权债权,有价证券的转移书据,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。

三、技术合同的中介方计税依据问题。

应按技术合同的中介方所取得的报酬为计税依据。

天津市地税局

一九九○年五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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